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已修改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