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已修改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