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