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