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