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