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