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