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