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第六十四条已修改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