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章 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害,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未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国防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国防资产用于国防的目的。国防资产经批准不再用于国防目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