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章 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培养和造就国防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逐步提高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保护其合法权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