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