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章 森林采伐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