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已修改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