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