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