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二节 债权第九十三条已废止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