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二节 债权第八十七条已废止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