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二节 代理第六十三条已废止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