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第五十四条已废止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