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章 法人/第四节 联营第五十一条已废止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