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章 法人/第二节 企业法人第四十四条已废止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