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第五节 个人合伙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