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第五节 个人合伙第三十四条已废止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