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