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