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 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九条已废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