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 民事责任/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已废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