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 民事责任/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百一十条已废止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零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