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四节 人身权第一百零一条已废止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