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或者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人民武装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