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武装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或者发现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