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以及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