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