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