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