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第三十六条有效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