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第二十九条有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仲裁员是否回避,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