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第二十八条有效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