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章 调解第十条有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