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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4月24日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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