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