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七十三条有效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援助、法律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就业工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