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六十一条有效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尽量保护农用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过渡性安置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