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六十条有效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设置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过渡性安置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