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