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二条已修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