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