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设污泥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提高污泥综合利用水平,防止产生再次污染。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