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第四十条已修改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