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章 减量化第十八条已修改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