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已修改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重点能源消费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执行。重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